新華社重慶3月15日電(記者韓振、劉博偉)新冠肺炎疫情的發(fā)生,導致很多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那么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該怎么處理?日前,重慶市消委會發(fā)布通報稱,因新冠肺炎及政府采取的控制措施導致消費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后,經國務院批準,全國各省、區(qū)、市相繼啟動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各地采取了多種措施以減少人員流動和聚焦,控制疫情,因此產生了大量消費合同無法履行的問題。
重慶市消委會發(fā)布通報稱,對于合同當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fā)及政府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管制措施,是當事人事先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事件。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此外,對于因新冠肺炎影響消費合同的履行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是適用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的問題,重慶市消委會通報稱,由于本次新冠肺炎發(fā)生在春節(jié)前后,這一時期履行的消費合同大多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遲延履行沒有意義或無法實現(xiàn),且疫情及控制措施的解除時間目前無法確定,所以多數情形下任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于履行時間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目的的消費合同,履行一方可以主張在合理期限內變更履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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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