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首爾10月29日電(記者耿學(xué)鵬 陸睿)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29日以貪污受賄等罪名,終審判處前總統(tǒng)李明博有期徒刑17年。
韓國大法院終審維持二審判決結(jié)果。除判刑17年有期徒刑外,法院還判處李明博130億韓元(約合7670萬人民幣)罰金,追討犯罪所得57.8億韓元(約合3410萬人民幣)。
據(jù)韓國媒體報道,韓國大法院還維持了此前取消李明博保釋資格的決定。預(yù)計(jì)李明博將于幾天后入獄服刑。
2018年4月,韓國檢方以貪污受賄、濫用職權(quán)、逃稅等多項(xiàng)罪名起訴李明博。同年10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李明博1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30億韓元。李明博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0年2月,首爾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李明博有期徒刑17年。因涉案金額較一審增加,二審判決量刑也相應(yīng)加重。
李明博出生于1941年,2008年至2013年任韓國總統(tǒng),是繼全斗煥、盧泰愚、樸槿惠之后韓國第四名遭刑事定罪的前總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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